山西省貫徹《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試行)

2017-08-25 17:52:22 來源:中共臨汾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臨汾市監(jiān)察局

山西省貫徹《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規(guī)范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jù)《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的問責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zhàn)略,圍繞協(xié)調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黨的領導干部踐行忠誠干凈擔當,為落實省委“一個指引、兩手硬”工作思路和要求,全面構建良好政治生態(tài),全力推動經濟轉型發(fā)展,實現(xiàn)黨領導的事業(yè)全面進步提供堅強保障。

第三條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依規(guī)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第四條

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yè)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題責任、監(jiān)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各級黨委(黨組)全面責任本地區(qū)(部門、系統(tǒng)、單位)黨的問責工作。

各級紀委(紀檢組)和黨的工作部門根據(jù)黨內法規(guī)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黨的問責相關工作。

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第五條

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范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第二章問責情形

第六條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第七條

黨的領導弱化,總攬全局、協(xié)調各方的核心作用發(fā)揮不夠,給黨的事業(yè)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在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和省委的決策部署中自行其是、各自為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甚至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或者作出違背黨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的錯誤決定的;

(二)在落實黨中央和省委的工作部署中,不作為、慢作為,不落實、假落實,甚至欺上瞞下、弄虛作假的;

(三)在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tài)文明建設中,發(fā)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作用不到位,出現(xiàn)重大失誤的;

(四)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導致發(fā)生大規(guī)模群體性事件、重大網絡輿情事件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五)在處置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發(fā)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xiàn)重大失誤,特別是不按規(guī)定或要求及時請示報告,導致事態(tài)惡化的。

第八條

黨的建設缺失,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zhí)政的政治基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意識形態(tài)工作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弱化,錯誤傾向、錯誤觀點、錯誤言論得不到及時批駁和糾正,黨員隊伍理想信念出現(xiàn)動搖,政治覺悟出現(xiàn)滑坡,先鋒模范作用難以發(fā)揮的;

(二)組織生活不健全,“三會一課”、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等制度落實不力,班子問題和矛盾突出,對黨員教育管理監(jiān)督嚴重缺位,黨組織軟弱渙散,缺乏凝聚力和戰(zhàn)斗力以及“基層組織、基礎工作、基本能力”建設推進不力的;

(三)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沒有形成常態(tài)化、長效化,防范和查處“四風”問題不力,導致問題多發(fā)、屢禁不止,作風建設流于形式的;

(四)黨組織選人用人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弱化,防范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不力,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問題突出,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問題嚴重的。

第九條

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jiān)督責任落實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貫徹落實《中共山西省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的意見(試行)》和《中共山西省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紀委監(jiān)督責任的意見(試行)》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于寬松軟,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shù)?

(二)沒有把紀律挺在前面,沒有有效運用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對領導干部日常監(jiān)督管理不到位,問題突出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內監(jiān)督職責,該發(fā)現(xiàn)的問題沒有發(fā)現(xiàn),發(fā)現(xiàn)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問責,以及糾錯、整改不力的;

(四)對巡視巡察發(fā)現(xiàn)的問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問題突出的;

(五)貫徹落實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fā)展部署不到位,標本兼治措施不力,問題突出的。

第十條

維護黨的紀律不力,導致違規(guī)違紀行為多發(fā),造成惡劣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不力,特別是管轄范圍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伙伙、拉幫結派等問題嚴重的;

(二)維護黨的組織紀律不力,特別是管轄范圍內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或者議事規(guī)則、不執(zhí)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重大決定、搞非組織活動、違反請示報告和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等問題嚴重的;

(三)維護黨的廉潔紀律不力,特別是管轄范圍內頂風違紀等問題嚴重的;

(四)維護黨的群眾紀律不力,特別是管轄范圍內吃拿卡要、優(yōu)親厚友、推諉扯皮、作風粗暴、欺上瞞下等侵害群眾利益問題嚴重的;

(五)維護黨的工作紀律不力,特別是管轄范圍內違規(guī)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執(zhí)紀執(zhí)法、司法活動等問題突出,失密泄密、違反出國(境)管理規(guī)定等問題嚴重的;

(六)維護黨的生活紀律不力,特別是管轄范圍內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問題嚴重的。

第十一條

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不堅決、不扎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對紀律檢查工作領導不力,落實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和“兩個為主”具體要求不到位,推進監(jiān)察體制改革工作不力,反腐敗協(xié)調機制不健全的;

(二)沒有持續(xù)保持反腐敗高壓態(tài)勢,減存量遏增量乏力,管轄范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三)對基層黨風廉政建設重視不夠,開展扶貧領域等專項整治不力,對“小官大貪”、侵吞挪用、克扣強占、虛報冒領、揮霍浪費等問題查處不力,對橫行鄉(xiāng)里、欺壓百姓、侵蝕基層的“村霸”和宗族黑惡勢力打擊和整治不力,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

(四)貫徹落實“打鐵還需自身硬”要求不到位,執(zhí)行監(jiān)督執(zhí)紀工作規(guī)則不嚴格,發(fā)生執(zhí)紀違紀、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二條

有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的,也應當予以問責。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十三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jié)較輕的,應當貴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jié)較重的,應當貴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第十四條

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guī)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誠勉。對失職失責、情節(jié)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jié)較重,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的,應當根據(jù)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第十五條

對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問責啟動

第十六條

各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對于具有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問責線索均應及時處置。

第十七條

問責線索來源:

(一)日常工作、監(jiān)督檢查、目標考核、案件(事件、事故)調查中發(fā)現(xiàn)的;

(二)上級組織交辦的;

(三)巡視巡察、審計、行政執(zhí)法、司法等單位移送、轉送

的;

(四)群眾舉報或者新聞媒體反映的;

(五)其他方式發(fā)現(xiàn)的。

第十八條

問責線索按照管理權限分級處置。

屬于本級黨委(黨組)管理的黨組織及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線索,認為需要問責的,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應當自發(fā)現(xiàn)或收到線索之日起15日內提出啟動問責建議并根據(jù)管理權限和程序報批。本級黨委(黨組)可以直接啟動問責,也可以責成有關機關(部門)或者下級黨組織啟動問責。

不屬于本級黨委(黨組)管理的黨組織及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線索,應當自發(fā)現(xiàn)或收到線索之日起15日內將有關材料轉送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

第十九條

上級黨組織對屬于下級黨組織管理的重大、典型的問責線索,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啟動問責。

第二十條

啟動問責建議內容一般包括:線索來源、擬問責事項、擬問責對象、調查組組成單位等。

問責線索反映事項基本屬于本機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一般應當由本機關(部門)獨立組成調查組;問責線索反映事項主要屬于本機關(部門)職責范圍,調查需要其他部門配合的,可以由本機關(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組成聯(lián)合調查組。

第二十一條

對于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已具備問責條件的,提出啟動問責建議的機關(部門)可以不再進行調查,在啟動問責建議中將擬采取的問責方式一并提出。

第二十二條

堅持“一案雙查”。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在開展案件(事件、事故)調查等工作時,應當同時對有關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履行主體責任、監(jiān)督責任和領導責任的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對應當問責的,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進行處置。

第五章 問責調查

第二十三條

調查組要熟悉情況,了解與問責事項有關的政策、法規(guī),研究制定調查方案。

第二十四條

嚴格執(zhí)行回避制度。調查組成員認為需要回避的,或者被調查人、其他有關人員認為調查組成員需要回避的,應當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一般情況下,調查組應當同被調查人談話,通知啟動問責調查的決定,要求其正確對待調查。調查組應當充分聽取被調查人的意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被調查人應當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調查取證應當合規(guī)、全面、客觀、公正。根據(jù)調查需要,可請有關單位和人員協(xié)助或配合。

第二十七條

調查組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將認定的問責事實寫成問責事實材料與被調查人見面,聽取意見,對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必要時還應當作補充調查。調查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在問責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調查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注明情況。

第二十八條

調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新的問責線索,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程序辦理,不得擅自處置。

第二十九條

調查過程中,調查組認為需要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經本級黨委(黨組)同意,可以提請紀委(紀檢組)介入調查,或者本部門調查結束后將有關違紀線索移交紀委(紀檢組)。

第三十條

調查結束后,調查組應當經過集體討論寫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基本內容包括:問責啟動依據(jù)、擬問責對象基本情況、問責事實、政策法規(guī)依據(jù)、擬問責對象的責任、擬問責對象的態(tài)度、擬采取的問責方式等。調查報告須由調查組全體成員簽名。

第三十一條

調查報告應當自成立調查組之日起30日

內完成,特殊情況下,經作出啟動問責決定的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章 問責決定

第三十二條

調查報告經組成(或牽頭組成)調查組的機關(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后,按管理權限作出問責決定或向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提出問責建議。

第三十三條

問責決定應當由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

對本級黨委(黨組)管理的黨組織,黨委(黨組)有權采取檢查、通報方式進行問責;采取改組方式問責,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執(zhí)行。

對本級黨委(黨組)管理的黨的領導干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權采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執(zhí)行。

作出上述問責決定,還應當執(zhí)行請示報告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問責程序按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作出的問責決定,應當按照職責明確承辦部門。

第三十六條

對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問責,應當由問責承辦部門制作問責決定文書。問責決定文書應當寫明問責對象基本情況、問責事實、政策法規(guī)依據(jù)、問責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問責影響事項等內容。作出通報決定的,還應當寫明通報的方式、范圍等。

第七章 問責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問責決定作出后,問責承辦部門應當在30日內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zhí)行,并將有關問責情況向有管理權限的組織部門和紀檢機關通報。

組織部門接到問責決定文書等材料后,應當在10日內將其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個人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xù)。紀檢機關接到問責決定文書等材料后,應當在10日內將其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個人廉政檔案備查。

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并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

第三十八條

問責承辦部門應當在問責手續(xù)辦理完畢30日內將執(zhí)行情況書面報告問責決定機關,并向提出問責建議的機關反饋情況。

第三十九條

實行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條

受到問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其考核、評先評優(yōu)、任職(晉升)、職級待遇等,按照黨內法規(guī)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 監(jiān)督保障

第四十一條

各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應當加強對黨的問責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對該問責而不問責的,要嚴肅問責。

下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應當每年向上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報告本地區(qū)(部門、系統(tǒng)、單位)貫徹落實《條例》和本辦法的工作情況。報告可結合年度考核、述職述責等一并進行。

第四十二條

各級黨委辦公廳(室)負責定期匯總本地區(qū)黨的問責情況并逐級上報至省委,抄送省紀委。

各級紀委要定期盤點問責情況,強化分析研判,推動問責工作在實踐中堅持、深化。

第四十三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加強內部管理,保障黨的問責工作依規(guī)依紀進行。對在黨的問責工作中違規(guī)違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四十四條

對違規(guī)過問、干預和妨礙黨的問責工作的人員,調查組應當及時報告并登記備案。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對基層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的問責,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共山西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紀委承擔。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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