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張某某駕車會車時未靠右行,超速行駛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陜某某駕車會車時超速行駛,未注意安全,采取措施不當是形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張某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guī)定負事故主要責任。
陜某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guī)定負事故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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