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損毀氣象設施將受處罰

2012-11-26 08:34:32 來源:臨汾新聞網

臨汾新聞網訊(記者 郝海軍)11月22日,記者從中國氣象局電視電話會議上獲悉,以國務院第623號令形式發(fā)布的《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12月1日起施行。臨汾市氣象局組織各部門人員認真收視學習了該次電視電話會議的精神;市人大、政府法制辦、經信委等12個部門的同志也在市氣象局分會場參會并參加了會后的討論。
《條例》明確規(guī)定,對危害氣象設施、危害氣象探測環(huán)境等違法行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將被處以罰款,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例》規(guī)定,禁止實施侵占、損毀、擅自移動氣象設施或者侵占氣象設施用地等5種危害氣象設施的行為;禁止實施在觀測場周邊1000米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等3種危害大氣本底站探測環(huán)境的行為;禁止實施在觀測場周邊100米范圍內挖筑水塘等5種危害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探測環(huán)境的行為;禁止實施在觀測場周邊800米探測環(huán)境保護范圍內修建高度越過距觀測場距離1/8的建筑物、構筑物等5種危害國家一般氣象站探測環(huán)境的行為。
《條例》還對遷移氣象臺站等方面作了相應規(guī)范。氣象設施屬于基礎性公共服務設施,地方政府的責任是合理安排氣象設施用地;氣象部門的責任是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設立保護標志;行政相對人的責任是不得破壞氣象設施、不得侵占氣象設施用地,不得在氣象設施周邊實施鉆探、取土等危害氣象設施安全的行為。
《條例》規(guī)定,在探測環(huán)境保護范圍內新、改、擴工程,危害氣象探測環(huán)境的,應當事先報告氣象部門并提出補救措施,沒有征得氣象部門書面同意、沒有落實補救措施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開工建設。
《條例》還規(guī)定了遷移臺站的三種情形,即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城鎮(zhèn)總體規(guī)劃調整和探測環(huán)境遭到嚴重破壞、失去恢復可能;同時明確了遷移臺站的三個條件,即先批準后遷移、先建新站再遷舊站,以及新站納入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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