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yōu)惠難抵“霸王條款”

2013-07-24 09:08:55 來源:臨汾新聞網

    時下,室內健身漸成風尚。為了方便,不少人辦理了健身中心的優(yōu)惠卡,可不知不覺間也失掉了話語權。
    一些健身中心經常會標榜著“回饋大眾,服務消費者”來舉辦一些優(yōu)惠辦卡活動來吸引消費者,各種優(yōu)惠看似消費者“占了大便宜”,實則多是商家以語言漏洞來和消費者玩文字游戲,換湯不換藥地欺騙消費者。
    馬女士在位于堯都區(qū)新東城附近的一家健身會所辦理了一張健身年卡。由于工作原因,她把卡轉借給了朋友,但被該健身會所以“不得隨意轉讓”為由拒絕了。當消費者懷有質疑去詢問時,他們總會以“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來搪塞。
    對于健身卡中存在的“霸王潛規(guī)則”,記者咨詢了山西師達律師事務所的張律師。他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健身會員卡屬于權利憑證,具有債權性質,對于買家把健身卡轉讓給他人使用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因此,消費者的轉讓行為只要通知健身房,轉讓行為即發(fā)生效力,健身房無權對消費者轉讓會員卡的權利進行禁止或設置限制。
    如果雙方在合同中已經約定健身卡不得轉讓或者轉讓須交一定高額的轉讓手續(xù)費的,就屬于無效的“霸王條款”,已經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采訪中,在一些健身卡上商家明顯標注有“此卡最終解釋權歸版本會所所有”,對此,張律師解釋稱: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最終解釋權屬于格式合同條款該條款無效。合同法》更是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借口侵害消費者的權利。消費者如果遇到‘霸王條款’,可以通過撥打消費者投訴舉報電話12315或是提出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庇浾?祁欣 實習生 李欣
     

責任編輯: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