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連線:老公欠款,老婆有沒有連帶責任?

2016-12-06 10:29:21 來源:臨汾新聞網

  臨汾新聞網訊 手機尾號5987的讀者向本網反映:我想了解一下老公欠款,老婆有沒有連帶責任?

  接到線索后,記者咨詢了解到: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shù)?,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由此可以看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只有在極特別的情況下除外。另外,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對另一方的債務有責任承擔,雙方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記者 李媛

     

責任編輯: 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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