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聽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從保護未成年人角度出發(fā),修訂草案提出:不得利用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12月23日《京華時報》)伴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商家對消費者眼球的爭奪也越來越激烈。廣告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吸引消費者的目光,更重要的是觸動他們的心靈、情感和欲望。因此,廣告不僅僅停留在“廣而告之”,而是努力做到“說服”和“認同”,通過訴諸文化資源、社會價值觀和大眾情感的角度,來吸引和贏得消費者。
10歲以下兒童禁代言廣告,禁得正當其時。時下,兒童代言的廣告隨處可見,被兩季《爸爸去哪兒》捧紅的“萌娃”,一個個幾乎都成了廣告新寵,自不必說,其他知名或不知名的兒童也紛紛“歡蹦亂跳”于各大媒介,不僅代言和孩子有關的食品、玩具、學習生活用品,高呼“媽媽,XX我喜歡”、媽媽再也不用擔心我的學習了!”就連洗衣粉、保健品、化妝品甚至家具、建材等都用兒童來代言廣告,讓本該是天真的童年蒙上了一層利益的面紗。
在廣告效應的深入影響下,作為消費者的父母難免不受其觸動,畢竟是明星代言,而且還加上了“星二代”的籌碼,品質(zhì)自然值得信賴。正所謂“世上唯有女人與孩子的錢最好賺”,而當今父母在孩子身上又最是舍得花錢,精明的商家豈能放過這讓自己“盆滿缽滿”的機會?于是乎,有明星要上,沒有明星創(chuàng)造明星也要上,在贊助的推動下,大量打著親子旗號的電視節(jié)目橫空出世。
其實,兒童代言廣告,也會傷害代言人稚嫩的身心。兒童代言商業(yè)廣告,需采用成人化的夸張表演手法,才能達到預期效果,久之,甚至會在現(xiàn)實中加以模仿,失去童稚、童趣;兒童代言廣告相當于兒童做“童?!?,都是受了“孩子出名要趁早”的名利觀驅(qū)使,兒童一旦因此形成不正當?shù)拿^,還想通過正常的學習節(jié)奏和成長路徑向前發(fā)展嗎?有專家說得好,兒童成長具有不可逆性,小時若受到身心傷害,長大再彌補就來不及了。
當年齡成為比較優(yōu)勢,當“賣萌”成為慣用伎倆,當“親情牌”成為靈丹妙藥,在商業(yè)世界和生活世界的模糊邊界里,在自愿和強制的曖昧關系中,兒童被置放在一個又一個公共平臺上,兒童被塑造成為一個接一個的社會角色,空間錯位和角色沖突都會在無形中影響孩子們的健康成長。
那些活躍在各大媒體上的“造星運動”該收手了,放開你們那雙功利之手,讓孩子們正常的成長吧! 文/鄭軻
責任編輯:席沛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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