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律師:未“授權”夫妻鬧離婚 共同財產這樣分

2017-05-18 22:40:10 來源:臨汾新聞網

  核心閱讀 1995年志濤與秋香在全村人的祝福和見證下,以愛情的名義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熱鬧的慶典儀式結束了,未經“授權”的夫妻生活開始還算幸福。1996年,他們孕育了女兒雙雙。兩年后,兒子爽爽也降生了。

  話說,人人都向往的美滿生活卻不是家家都能擁有。不久前,志濤和秋香離婚了。兩人結婚22年沒有辦結婚證。這種情況下,雙方的財產和孩子的撫養(yǎng)權又該如何分配呢?今天的《普法》欄目,為百姓解讀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相關法律。

  爭吵著隱忍著

  還記得,結婚時志濤曾許諾的誓言:要努力干活,讓秋香和孩子過得更幸福。”婚后,志濤和秋香都以務農為生,日子雖然過得拮據(jù)卻很幸福。隨著孩子逐漸長大,家庭負擔也越來越重。

  2005年,志濤和秋香都外出打工了。但是,在打工的日子里,志濤好吃懶做,還開始酗酒。為此,二人經常爭吵。每次爭吵過后,志濤能勤快幾天,事后又變成了老樣子。于是,家庭的重擔全部壓在了秋香肩上。

  兩人長時間爭吵對孩子的影響很大。為了孩子,秋香便一直忍著。直到一年前,女兒考上了大學,兒子中考結束,在兩個孩子的支持下,秋香找到臨汾市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提出離婚,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并爭取孩子的撫養(yǎng)權。

  結束同居關系

  結合秋香的遭遇,山西誠敏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妍潔表示,在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下,1994年2月1日以后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共同生活的,不再使用非法同居的說法;一方僅起訴解除同居關系的,法院不再受理。但是對于同居時雙方育有孩子的,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問題上,法院予以受理。同居期間財產的處理按照一般共有財產進行分配,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同居期間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并非其法定繼承人。其符合《繼承法》相關規(guī)定的,可根據(jù)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最終,志濤和秋香解除了同居關系,遵照兒子爽爽的意愿,他由母親秋香撫養(yǎng)。

  財產在平均分配的基礎上,為了保護婦女和孩子的合法權益,考慮到孩子還在上學,負擔較重,秋香獲得了較多財產。

  用合法名義相守一生

  如今社會提倡戀愛自由,男女雙方只要情投意合,并且都沒有配偶,法律不會干涉其同居行為,因此在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下,同居不違法。

  李妍潔提到,如果一方或雙方已經有了配偶,雙方同居顯然是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還會構成重婚罪,受到法律制裁。

  為了得到穩(wěn)定、完全合法的婚姻關系,男女雙方還是應當盡早去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因為,雖然未婚同居不是違法行為,但同樣也不算是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因此,如果日后雙方分手,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方面發(fā)生糾紛,處理起來會比較麻煩。在繼承方面,另一方也并非是法定的繼承人。

  李妍潔還表示:即使雙方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xù),男女雙方日后出現(xiàn)財產糾紛等問題,他們之間的婚姻關系也會從同居開始算起。這樣,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以算作共同財產進行分配。但是還應當注意,如果同居時一方或雙方都不到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那么補辦婚姻登記之后,他們的婚姻關系從雙方都達到法定婚齡的那一天算起?!痹摪咐?,志濤與秋香雖名義上是夫妻,但是沒有辦理登記結婚屬同居關系。而志濤或許忘記了曾對秋香的誓言,在無望的生活中,秋香一直隱忍著等待他的改變,若志濤能早早意識到自己的缺點,上進一些,這個曾經幸福的家還能繼續(xù)綻放光彩。

  在此,李妍潔建議:“既然愛情讓兩個陌生的男女走到了一起,那就要肩負起責任——登記結婚,用合法名義相互珍惜、相互善待彼此,進而相守一生。這是對自己的負責,也是給對方最好的愛?!?當事人均為化名)記者祁欣


     

責任編輯:付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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