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馬先生::突發(fā)狀況裝修難繼續(xù) 一番調解拿回定金

2017-12-19 20:54:33 來源:臨汾新聞網

    臨汾新聞網訊 今年4月份,消費者馬先生計劃對住房進行內部裝修,經過對幾家裝修公司的了解,最終選擇與某裝修公司簽訂了裝修合同,并繳納了5000元定金。合同中,雙方約定定金保留3天。之后,因馬先生臨時有事急需用錢,無法再進行裝修,于是其在約定的3天時間內與裝修公司聯(lián)系,要求裝修公司按照合同中的約定退回定金,裝修公司卻以已經籌備了材料、進行了設計為理由,拒絕退還。隨即,馬先生向有關部門投訴,尋求解決辦法。

    根據《消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的失效?!北景钢校M者與裝修公司在合同中約定了定金的保留時間,且在約定時間內提出了取消合同,即表明合同至始沒有成立;裝修公司卻認為合同已經成立,定金是裝修的定金,消費者取消了合同就應當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定金罰則,即《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據此,經營者認為定金不應返還給消費者。

    此外,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北景讣s定的3天可以取消合同,即可以看做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在合同生效前,消費者通過取消合同使合同沒有發(fā)生效力。

    最終,經過多次調解,該裝修公司同意退還給消費者支付的定金5000元。

    在此,有關部門提醒消費者,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由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消費者和經營者雙方對合同發(fā)生了爭議,從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和交易習慣來看,消費者是可以取消合同拿回定金的,裝修公司卻以各種理由不予退還定金是一種不講誠信的表現,是錯誤的,理應為消費者原額退還所付定金。

    記者成華


     

責任編輯:付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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