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用過”才能代言廣告之思

2014-08-28 20:50:47 來源:臨汾新聞網(wǎng)

從消費者狀告劉嘉玲及SK-Ⅱ虛假廣告案,到郭德綱代言“藏秘排油”廣告,明星代言廣告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一直廣受社會關注。8月25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中,增加了廣告薦證者的行為規(guī)范和法律責任。今后明星必須使用過相關產品或接受過相關服務后,才能再進行廣告代言。(8月26日《北京晨報》)

作為公眾人物,明星利用自身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通過代言廣告獲取報酬本無可厚非。但是一些明星被不菲的代言費“收買”,在廣告策劃包裝下用虛假的“現(xiàn)身說法”來坑騙消費者,不僅使其自身的聲譽和形象受到影響,更使無辜的消費者遭受到身心的傷害。

明星代言廣告不能無底線地只顧“吸金”,這幾乎是從學界到普通老百姓的共識。此次《廣告法》大修引入“薦證者”制度,理所應當?shù)爻蔀榱俗畲蟮牧咙c。修訂草案一經(jīng)通過成為正式法律,那么明星代言廣告的風險成本增加,必然會使其承接廣告時要三思而后行,有助于堵截虛假廣告借助明星效應實現(xiàn)坑人最大化。

然而,一個產品坑人的真正罪魁禍首并不是代言廣告的明星,那些掙昧心錢的商家明知故犯,刻意掩飾瑕疵,而這種瑕疵又往往是作為無相關專業(yè)知識的一般消費者所不了解的,在某種意義上說那些代言廣告的明星也是被騙者。與此同時,虛假產品坑人,作為疏于監(jiān)管的管理部門給其上市一路放行,不能不被問責;那些任憑虛假廣告狂轟亂炸的電視、廣播節(jié)目背后的單位自然也難辭其咎。

約束明星代言廣告的行為,固然是一件順應民心的好事,但它畢竟只是一個環(huán)節(jié),要想真正破解虛假廣告坑害消費者的難題,就不僅要處罰代言明星本人,更要追究廣告經(jīng)營者、發(fā)布者和廣告主的法律責任。作為各級各類監(jiān)管部門,也需要為監(jiān)管不力付出代價。

文/孫宗林

責任編輯:秦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