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不得以“曝光”相要挾向采訪對象索取財物

2010-04-14 10:43:00 來源:臨汾新聞網(wǎng)

新聞出版總署330日通報了河北蔚縣礦難收受“封口費”事件相關(guān)處理情況。通報指出,新聞記者不得以新聞報道名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以新聞報道為名要求采訪對象訂報刊、做廣告,不得以核實稿件為名要求新聞當事人提供相關(guān)利益,不得以“曝光”相要挾向采訪對象索取財物。

通報中還指出,新聞出版總署將對新聞記者及記者站違法違規(guī)活動加大查處力度,對典型違法案例予以公開通報。

(據(jù)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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