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孫偉銘因無證、醉酒駕車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被依法判處死刑,并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慘禍是這樣釀成的:去年12月14日中午,孫偉銘在酒樓為親屬祝壽,大量飲酒之后,駕車嚴重超速并越過道路中心黃色雙實線,先后撞上反向正常行駛的4輛轎車,造成4死1重傷。經(jīng)公安交通部門鑒定,孫偉銘駕車在碰撞前瞬間的行駛速度為134-138km/h,大大超過60km/h的限速;他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135.8mg/100ml,屬醉酒駕駛
法官依法對孫偉銘做出死刑判決話音剛落,原來安靜的法庭不安靜了,有人歡呼起來,這顯然是死難者親屬的態(tài)度;孫偉銘的親屬則掩面而泣,直說“不公平,不公平!”孫偉銘當庭提出不服判決,要上訴。他說:“除了犯下這次嚴重的錯誤外,我自認還是一個遵紀守法的良民。我希望法院能給我一個求生的機會。我希望用余生對死者的家屬進行補償,我還年輕,才30歲。”他還對旁聽席大喊:“爸、媽,我對不起你們!我對不起你們!”
孫偉銘悔之晚矣!他可恨,也可悲,但他的生命也是寶貴的,他的父親母親也令人同情,人非草木??!但別忘了,在他罪惡的車輪下,有4個無辜的受害者,還有幾個永難撫平創(chuàng)傷的家庭。一起慘禍,加上禍首孫偉銘,共葬送5條人命!車禍猛于虎,這又是一例。
至于孫偉銘該不該被判死刑,法官的態(tài)度是明確的。據(jù)該案審判長介紹,孫偉銘作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長期無證駕駛并多次違反交通法規(guī),反映出其對交通安全法規(guī)以及公共安全的蔑視;醉酒后,孫偉銘仍駕車行駛于車輛、人群密集之處,發(fā)生追尾事故后,仍繼續(xù)駕車高速逃逸,說明孫偉銘無視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chǎn)安全,放任危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其主觀故意非常明顯。專家、學者也有相同的看法,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學術(shù)委員會主席洪道德教授認為,孫偉銘的態(tài)度是放任的,因此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定罪是有法律依據(jù)的。他還認為,該案判決對于今后的量刑能夠起到示范性作用,那就是對醉酒駕車者嚴懲不貸。
當然,也有不同看法,認為只有罪大惡極之人才應(yīng)該被判處死刑,而孫偉銘雖罪大卻不惡極,罪不該死。有律師聯(lián)名呼吁刀下留人,他們認為,從犯罪構(gòu)成上看,醉酒駕車和無證駕駛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不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律師甚至正告法官:重判孫偉銘的法官“酒”后駕“法”要不得!
有不同看法很正常,畢竟是首例,雙方用心都是好的。筆者明確支持成都法院的判決,認為論情,論理,特別是論法,孫偉銘都必須償命。他一無證,二醉酒,駕車橫沖直撞,無視他人的生命,造成多人死傷,不重判確實不足以正國法,平民憤,保平安。倘若放他一馬,今后還不知會放縱多少醉鬼街頭撒野,放縱多少“牛人”鬧市飆車,放縱多少狂妄領(lǐng)導無證自駕。要知道,這等于放縱他們上路殺人!
想想一起起慘禍,令人不寒而栗。事情已經(jīng)到了這個地步,必須出重拳予以治理了。類似成都的孫偉銘案,南京也有一起。7月15日,南京市江寧區(qū)檢察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機張明寶批準逮捕。檢察機關(guān)認為:犯罪嫌疑人張明寶醉酒駕車,對危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生命健康持放任的間接故意,并造成5死4傷極其嚴重后果的發(fā)生,因而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怎樣判決此案,相信不久即會有結(jié)果。
且不說成都、南京對醉酒駕車依法嚴懲,日前,福州警方對飆車傷人也不客氣了。在福州,如果在車流量較大的特定時段和路段飆車,并造成人身傷害或較大財產(chǎn)損失的,警方將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筆者以為,嚴懲醉酒駕車、瘋狂飆車,體現(xiàn)了以人為本和執(zhí)政為民。道理很簡單,以人為本首先要以人命為本,執(zhí)政為民首先要保護好老百姓的身家性命,如果放縱一個又一個的“馬路殺手”上路行兇,那么,誰來保護我們的父老兄弟。(人民網(wǎng) 李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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