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用“不明真相”是地方政府和媒體的責任

2009-09-02 09:28:00 來源:臨汾新聞網(wǎng)

新華社北京9月1日電(新華社記者黃冠)云南省陸良縣近日發(fā)生群體性事件,百余群眾與維持秩序的民警發(fā)生沖突。在當?shù)貍€別新聞報道中,稱“不明真相的群眾在一小撮別有用心的農(nóng)村惡勢力煽動下……”。借此,云南省委宣傳部下發(fā)通知,要求省內媒體在報道類似突發(fā)公共事件時,禁用“刁民”“惡勢力”等稱謂,不得隨意給群眾貼“不明真相”“別有用心”“一小撮”等標簽。 

近年來,一些地方在發(fā)布有關群體性事件的信息時,愛用“不明真相人員”“不明真相群眾”等詞句。像云南如此明確媒體在群體性事件中禁用“不明真相”等形容詞,在我國還是頭一次。云南省委宣傳部要求當?shù)孛襟w,“對于沒有充分事實依據(jù)就給群眾亂扣帽子、亂貼標簽的行為,即使是一些地方和部門提供的新聞稿或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的說法,新聞媒體也應該拒絕報道”。此做法值得其他地方在處理群體性事件中借鑒。 

對于群體性事件,一些地方至今還有“捂”的慣性思維。云南省委宣傳部提出“快報事實”的主張,有利于避免謠言傳播,有利于消除群眾怨氣,有利于維護社會穩(wěn)定。人民內部矛盾中大多數(shù)群眾的共同訴求都有合理的地方,在互聯(lián)網(wǎng)普及、信息傳播便捷的今天,掩蓋矛盾往往是掩耳盜鈴,其結果不利于及時制止損害百姓利益、忽視群眾訴求現(xiàn)象,反而有可能使“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發(fā)布群體性事件原因,不能張嘴就來。云南省委宣傳部提出,各種公共突發(fā)事件和群體性事件雖然誘因復雜,但往往與黨委政府決策不當、工作不力、作風不實等問題有關?!蛾P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明確,要對“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fā)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黨政領導干部進行問責。在事件尚未完全平息、人民群眾合理訴求尚未得到圓滿解決、權威調查結論尚未做出的情況下,一些地方領導干部隨意用“不明真相”等詞句給事件“定性”,有敷衍視聽、推卸責任之嫌。這不利于社會穩(wěn)定,不利于事件處理,不利于相關責任人吸取教訓。 

當群體性事件發(fā)生時,少用“不明真相”等詞句、少指責成百上千的群眾,實際有利于及時化解矛盾、平息民怨。這是新聞媒體的責任,更是對地方政府提出的要求。

 

  【責任編輯: 李甲】

責任編輯:臨汾新聞網(wǎng)編輯